行政公文的作者是指(公文的“作者”是指谁)
行政公文的作者是指指发文机关,公文法定的作者是指依据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、章程、决定成立的并能以自己的名义使法定的职能权利和担负一定的任务、义务的机关、组织或代表机关组织的领导人。
公文的作者是指发文机关,公文法定的作者是指依据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、章程、决定成立的并能以自己的名义使法定的职能权利和担负一定的任务、义务的机关、组织或代表机关组织的领导人。
一般正式文件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面加“文件”组成;对一些特定的公文可只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。居中排布,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,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,颜色为红色。
联合行文时,如需同时标注联署发文机关名称,一般应当将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;如有“文件”二字,应当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,以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布。
联合行文时应使主办机关名称在前,“文件”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,上下居中排布;如联合行文机关过多,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。
公文的作用
一切公务活动必须贯彻、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。因此,公文必然带有鲜明的政治性、政策性,公文必须符合一定时期内党和国家的方针、政策、法规。
一份公文的主发内容总有诸多横向涉及,受着多方面的方针政策、法规约束,必须协调一致。所以,公文撰写者必须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,对党和国家的方针、政策、法规能够总体把握,有着分析问题、解决问题的能力。
公文是办事的依据,必须实事求是,符合客观实际,即要真实可靠,数据准确无误,结论切合实际,办法切实可行。
行政公文
公务文书是法定机关与组织在公务活动中,按照特定的体式、经过一定的处理程序形成和使用的书面材料,又称公务文件。
无论从事专业工作,还是从事行政事务,都要学会通过公文来传达政令政策、处理公务,以保证协调各种关系,决定事务使工作正确地、高效地进行。
我国公文有统一性的特点,它的格式、种类、行文规则、办理等都是全国统一的,一般按照《党政机关公文格式》GB-T 9704-2012执行。